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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的通知

点击量: 690 发布时间: 2021-05-07 11:39 微信号:18064481435



 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》和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》的通知(教职成厅〔2020〕3 号)要求,我区将进行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  一、审定时间

  1.初审:5月10日至14日。凡满足毕业条件的考生在此期间到各市教育考试中心、所属委考助学单位申请毕业,逾期不予办理;

  2.复审:6月1日至30日。各市教育考试中心、委考助学单位上报初审通过的毕业生信息,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复审。

  二、工作地点

  1.初审:考生所属的各市教育考试中心、委考助学单位。

  2.复审:宁夏教育考试院。

  三、工作要求

  1.本次毕业证书办理工作,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,本着立德树人、为考生服务的教育理念,高度重视毕业审定工作。

  自学考试考生符合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》第六章第十八条之规定,方可申请办理毕业证书:

  ⑴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并取得合格成绩;

  ⑵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(设计)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

  习任务,并取得合格成绩;

  ⑶所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;

  ⑷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;

  ⑸课程免考、课程替换符合规定;

  ⑹申请自学考试专升本(独立本科段)专业毕业的考生,

  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(或以上)学历证书;

  ⑺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要求。

  2.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须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(简称“学信网”)上打印的前置学历(专科及以上)电子注册备案表办理毕业证书。

  3.毕业证书办理须考生本人签字确认,不予代办。

  4.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初审环节,认真核对考生信息,按要求整理毕业生材料,对不符合专业计划要求的不予受理,杜绝虚假数据上报。对因资料审核不严、虚报数据等行为,视情节按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33号令)处理。

  5.毕业审定工作期间,各单位要充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制定工作应急预案,确保办公场所防疫措施到位,加强个人防护,切实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。

  6.为减少现场聚集,数据上报、核对等工作实行预约制度。初审结束后,我院根据毕业生人数等情况,安排各单位上报数据及材料。

  7.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》和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》的通知要求,毕业生数据经我院审定通过后,须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完成毕业证书电子注册。注册成功后方可统一颁发毕业证书。届时请各单位到我院领取毕业证书,及时下发考生。

  8.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成功后,毕业生信息原则上不可更改。按照教育部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暂行规定》(教学〔2001〕4号)相关要求,考生因办证核对信息有误,造成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信息错误而影响其就业或造成其他后果的,责任自负。

  9.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(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)纸质材料只有一份,遗失不再补发原件,请考生妥善保管。

  四、联系方式

  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: 王冰  0951-5559167

  宁夏教育考试院

2021年4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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